【圆明网】四川省双流县大法弟子樊英被非法判刑五年,几年来监狱一直不准其家人接见,2008年8至9月刑期已满,理应回家与家人团聚,邪党不法人员又把她弄到新津洗脑班继续关押迫害,现在已迫害的生活不能自理。樊英目前还在读中学的女儿自2003年4月至今未能见妈妈一面。
下面是樊英女儿的控告状,她呼吁立即无罪释放妈妈樊英、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原告:刘丽娟,双流棠湖中学高三学生,家住四川齿轮厂
被控告人:(1)双流县610办:余敏,张浩,张云,胡跃忠。(2)文星派出所:熊友明,陈会昌,张文才。(3)齿轮厂公安科长:何继伟。(4)齿轮厂书记:李实林,外号嫖书记。(5)社区干部:张其红,宁顺长,刘世平,房昭杰,图天明,高清平,何天树,谢洪章。(6)资中楠木寺女子劳教所警察李奇,劳教人员:陈琦。
我叫刘丽娟,是法轮功修炼者樊英的女儿。我妈从技校毕业后就在川齿厂工作,开始当车工,多年来在工作上一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对同事总是谦虚谨慎,和蔼可亲;在厂是个好职工,在家是个好妻子,好母亲。由于表现突突,厂里把她提拔为检验员,在任职期间,凡经她检验的产品没有一个不合格。
但是因为我妈坚定修炼法轮大法,信仰真、善、忍,从1999年7月20日至今在将近长达10年的时间里,我妈都遭到邪恶和恶人惨无人道的迫害。法轮功在中国遭到史无前例的迫害后,我妈讲真相,把真相光盘送到一车间书记家,后被该书记告发拘留15天。
我妈被非法拘留过四次。其中一次在去北京上访的火车上,被恶人何继伟、谢洪章指使在郑州出差的销售员常小蓉在火车上认出后劫持回来。因我妈对大法的坚定不移,被当地政府未经审判于2000年8月25日非法劳教一年半。
一年半中,我妈在楠木寺女子劳教所受尽了各种折磨,如:关小间,电棍电,体罚,吊打等,她从未向恶人妥协,邪恶之徒气急败坏又给她加刑半年。2002年9月 15-18日,恶警李奇,尹丹,李霞从其他中队调入20名恶犯人,连同8中队的30名吸毒犯共50人,唆使她们几人为一伙分别围着一名大法学员暴打,妈妈坚决抵制,被12名犯人一直打致昏死过去。
在2002年十一前夕,有一个工作组到楠木寺视察工作,我妈在单间里大声高呼揭露邪恶。在劳教期间所受的酷刑:(1)固定铐:站立,铐在窗上动不了,时间久了双脚就要站肿。(2)电击:用高压电棍电嘴,脸,颈,手,背,臀部等。
从劳教所回家刚住了一夜,我妈又被双流县610、文星镇派出所和川齿厂公安科的恶人恶警们非法绑架到双流县正兴洗脑班强制洗脑。妈妈坚决抵制邪恶,于 2002年10月中旬拉开窗户逃脱魔掌,半月后妈妈认为自己没有错,堂堂正正做好人,返回川齿厂直接到车间上班。车间的领导和职工一致认为妈妈对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是个好职工,车间领导就立即安排她上班了。
上班半年后,2003年4月15日,恶徒又到厂里抓妈妈。车间领导说妈妈对工作认真负责,踏踏实实,是个好职工,恶徒当时抓人的阴谋未能得逞。4月16日,双流国安一帮人突然闯入车间将正在上班的妈妈抓走,第二天非法来我家强行抄家,摄像,抄走了所有的大法书籍和真相光盘。晚上把我妈直接送到双流看守所,并连夜進行强制审讯,殴打,妈妈坚决抵制邪恶的迫害,绝食抗议10天左右。后来,我妈昏迷不醒,被戴上手铐押到双流团结联诊所强制打针输液。我妈苏醒后,趁恶徒不注意,躲藏到双流一杆旗街的一间铺面8小时左右。由于公安人员大批地毯式地在双流城区進行搜捕,最后还是被邪恶之徒搜出并打的头破血流,鼻青脸肿,惨不忍睹。
不法人员将我妈抓回看守所后加重了刑具,强行戴上脚镣手铐,严刑逼供她说出其他法轮功学员。妈妈坚信师父坚信大法,决不配合邪恶的要求,再次绝食抗议50多天。有一天半夜两点左右,被强行送到双流中和镇医院输液,我妈苏醒后拔掉针头从楼上跳下来再次正念走出。
在四川境内到处张贴逮捕我妈的通缉令,在川齿厂里以万元悬赏捉拿我妈,并且在双流每个学员家中全面進行搜捕。7天后(7月28日),妈妈返回家中拿换洗衣服时,被邪恶蒙蔽了的贪财爸爸(父母已离婚,父亲只拿到了800元的悬赏金)告发。双流邪恶610,国安,文星派出所,厂公安科一共来了几十个恶人恶警将我妈妈围住,当时就绑架到看守所進行审讯,殴打到直至昏死。
不法人员以为我妈妈死了,就通知家属收尸,爸爸没去,姨妈因路途遥远未及时赶到。当姨妈打电话到看守所询问时,看守所告知姨妈:你姐姐奇迹般地苏醒过来了。但是,仍然不允许姐妹见面。
2003年10月8日,邪党法院以“脱逃罪”等无须有的罪名非法宣判我妈劳改五年半。在宣判时未通知任何家属到场,可怜的是我的外婆还在外面一直为她的女儿讨公道。
在龙泉驿监狱非法关押期间,一直不准任何人接见,更不准任何人送东西進去,我们只听到别人说我妈在里面因不穿囚服被恶警唆使犯人王秀清毒打,此人已遭恶报。在监狱里我妈一定遭到了很多迫害,只是我们不知道而已。
2008年8~9月我妈的刑期已满,理应回家与我们母女团聚,可是自2003年4月至今我们未曾见过一面。据说妈妈满刑后,不法人员又把她弄到新津洗脑班继续迫害,现在已被恶人们迫害到生活不能自理,生命已垂危。
以上事实,其惨烈让我们不敢想象,更无法面对。《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被控告人已触犯法律。
谁无父母?谁无亲人?谁能想象这样的惨剧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法律本应惩恶扬善,而今我妈妈不仅无罪被抓,被关,被判刑,还受到残酷的折磨。
所以,我吁请正直善良领导:
一、立即无罪释放我的妈妈樊英。
二、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原告:刘丽娟
二零零九年二月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